法律解析:
(1)催告程序 这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首要程序,也是必要程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一般认为,合理期限的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承包人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的,不的直接向法院提起拍卖申请。
(2)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程序 承包人通过催告程序,发包人仍然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用折价所得偿付工程价款;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用拍卖所得偿付工程价款。拍卖应按拍卖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3)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折价或拍卖。所谓不宜折价或拍卖,是指该工程具有特殊用途不适合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桥梁涵洞、政府办公楼、学校教学楼等。不过,这些建设工程虽然不宜折价或拍卖,但如果这些工程可以用来经营,并能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以其经营所得优先偿还建设工程的款项。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