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需要向被告人传达自述状,确定开庭时间,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公开审判应先期公布有关事项等。自述案例开庭时程序与公诉案件开庭程序是一样的,都有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这5个步骤,自述的案件是可以调解的,需要写一封调解书之后送到有关部门盖章,再送到另一方的当事人手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要继续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