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