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流程如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此外,办理离婚登记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