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工会会计,在工作中我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每年按国家相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计拨劳动竞赛款,给工会用于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用。近期税务部门查账时说提出的劳动竞赛奖,应缴纳所得税。我曾经看过资料说,按规定计提的工会款项,可不交所得税。企业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劳动竞赛费用,是否必须缴纳所得税?该项费用经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发放给职工后,职工个人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574号)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以及《工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应依法计提工会经费,该等经费应主要用于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以及为职工提供的种类服务,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因此,你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由工会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之用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当然,在提取的比例上可能存在问题)。
对该等提取的工会经费,可否在税前列支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2000-09-0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2005-1-21)第一条“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之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的条件,除了企业应建立工会组织之外,在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时,必须取得由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即使企业依法计提了工会经费,该等提取的费用不能作为企业当期的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提取的前述工会经费,可否在税前扣除,应依照前述规定作出判断。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之规定,从工会经费中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福利费,如果系属于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则补助的个人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因公司内部劳动竞赛获取的奖金收入,则应依法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