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的效力分为以下三种:
1、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共同抵押,分为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在按份共同抵押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对各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抵押权人必须将所有抵押财产换价,并在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是抵押法律关系中的抵押人,因此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物上保证人,但物上保证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因抵押权人实施抵押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没有的权利;
3、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享有的处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