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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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质权成立的要件和质押的概念。质权成立的要件包括签订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质物为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质权人为善意。
一、质权成立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2. 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三)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二、质押是什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2、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
3、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遗失物和盗赃物。
(二)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三)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四)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延伸阅读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因此取得了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债务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时,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动产存在瑕疵或者存在权利负担,从而取得的动产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债务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的时候,应当将该动产的权利负担或者瑕疵情况告知债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动产存在权利负担或者瑕疵的,视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成立。

因此,债权人要想取得动产质权,需要确保在债务人将动产出质给其时已经知晓该动产的所有权及权利负担情况。同时,债务人也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债权人,以避免债权人取得质权后,发现该动产存在权利负担或者瑕疵,从而使自己丧失优先受偿权。
结语:质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质权人须为善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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