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是否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需要根据下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性质。
正常情况下,下游企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但对企业的影响是存在的,企业全力配合税务机关稽查的同时,还要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已经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需要做纳税调整等重大影响。
一、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是否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发票。
税法规定(国税发【2000】187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销售方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以及不是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购货方不认定为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1)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也就是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也就是购货方从销售方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按有关规定购货方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对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实际上
,购货方很难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是同样的道理。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
2、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三、如何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做好上游供应商的管理,
企业应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供应商合作,并发生业务往来,以及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在供应商的选择上,重点考察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诚信记录,选择好的供应商是避免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环节。
2、“三流合一”或“四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财务人员收到增值税发票,应与合同信息进行核对,是否“四流合一”,付款时应采用对公结算账户,避免使用现金结算。
3、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一定要查验真伪,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票面是否符合规定,明确发票用途,审查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等。
4、强化企业内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避免收到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购货方还是应该避免收到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对企业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当然还会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果是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性质非常严重,税务机关会按照偷税对企业和当事人进行经济和刑事处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