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房屋抵押物的财产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