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一)适用条件不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等。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却尚未办结;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二)适用期限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