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计划生育证明可以在下列机构办理:
1、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2、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3、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4、属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本地户籍、女方非本地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5、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二,计划生育证明的概念:
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是指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适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