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学生自愿退学且其监护人同意,携带本人书写和监护人签字的退学申请,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负责办理退学学生的离校手续,将学生学籍档案交回学工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核实退学学生是否有拖欠学费、住宿费,如有欠费,必须在缴清欠费之后才能在《退学学生离校手续表》上盖章;其他科室只有在计财处盖章后签署意见;学工处负责收回退学学生的学生证、胸卡、校徽等证件,注销学籍,并负责将每学期退学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学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