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下:
1、如果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2、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
3、如果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
4、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就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5、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