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可以补办。补办房屋产权证由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办理。具体的补办手续为:
(1)由房屋的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若无单位,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
(2)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各区县的房产局即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来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登刊遗失声明。
(3)声明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也就是产权人)所书写的保证书(其中内容包括:a.遗失的证件找到后要交回;b.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