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登记部门办理。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一、抵押反担保操作流程主要是什么
抵押反担保操作流程: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产应符合哪些规定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
三、办理房屋抵押材料有哪些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双方应带齐以下有关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7.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8.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10.抵押人应有声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
11.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