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限制”规则一般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员掌握着主要市场信息)
3、财会人员(这类人员掌握着企业的财务机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非常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