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告有下落不明,或者被监禁的情况,那么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_x000D_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_x000D_
第二十三条_x000D_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_x000D_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_x000D_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_x000D_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