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成立安置小组,筛选小组成员,尽量选择人事部、工会委员、财务这类人员,便于安置工作的开展,可以在协议中对这些小组成员给予优待;
2、对于企业有条件以其他方式消化部分员工的,如由关联企业对这部员工进行招用,可以在解散前提前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协议里约定好权利义务,由关联企业择优录取。或者提前由关联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对有意向的员工进行招聘,决定录用的,签订三方协议,工龄由新公司承继,福利待遇按原合同执行。
3、对大部分员工还是采用协商解除的方案为准,鼓励优先解除。对特殊员工给予一定的补助,如患有重大疾病。
4、对于以上述方式不能处理的员工,只能按劳动合同终止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