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如下: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面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上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给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格式条款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