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超出担保范围,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责任的;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