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法律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而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