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分为有效期10年和有效期5年两种。有效期10年的回乡证发给已满18周岁的申请人使用;有效期5年的回乡证发给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使用。
1、回乡证(也称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方法:
(1)香港居民可亲身到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
(2)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纯白色背景彩色近照,及香港身份证明文件正副本;
(3)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而需换领新证者,亦可选择到香港中国旅行社门市内购买专用投放信封,将申请文件投放在办证门市的投放箱;
(4)澳门居民则须前往位于罗理基博士大马路南光大厦的澳门中国旅行社办理。
2、回乡证(也称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条件:
(1)在香港、澳门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2)内地居民,经批准赴港澳定居,成为香港、澳门居民者;
(3)在中国其他地区出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4)在外国出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5)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经批准恢复或者加入中国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