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南京长江二桥2001年3月建成通车,长江二桥主线收费站及八卦洲匝道收费站于2001年开征通行费。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核定收费年限30年。在政府规定的经营性收费年限内,南京二桥必须依法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并支付养护管理成本,因此收费站不应撤销。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