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