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可以继续享受保障性租赁房资格
《保障性住房常见问题汇总》三、公共租赁住房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3周年以上;
(2)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3)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