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专利局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实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和继承;
7.专利权的授予;
8.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宣告;
9.专利权的终止;
10.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
1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12.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13.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4.对地址不明的申请人的通知;
15.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