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
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6、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