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迁出证明材料:
1、迁出地的户口本。
2、迁出地派出所提供的迁出证明(一般带户口本去派出所,派出所会提供),然后带上证明去迁入地的派出所。
3、在迁入地派出所提供迁入地的房产证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4、迁入地的派入所会有一份回执单(迁入证),带到迁出地派出所去销户(迁出证),然后迁出地的回执单,再带到迁入地派出所去办理入户。
5、注意事项:办理入户时是需要本人去的,其他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