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没有配偶,也没有与对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或者驻华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