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配股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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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般规定和配股的特别规定,主要强调公司应具备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稳定的盈利来源和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任职资格,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此外,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般规定如下: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章程必须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也必须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应具备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能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并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备注:该项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2008年10月9日)进行修改[2]。】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配股一般指的是原来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通过低价手段抛售出去,配股的规定首先是需要公开发行股票,其次是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以及必须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延伸阅读
配股是公司向其现有股东配售新股票的行为,以筹集资金。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配股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核心内容。

首先,公司需要编制配股方案,明确配股对象、配股数额、发行价格等关键信息,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这是配股的基础工作,也是保证配股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手段。

其次,公司需要向股东发出配股通知,明确配股时间、配股对象、配股数额、发行价格等细节,同时说明公司配股的原因和是否有异议。这是保障股东权益的必要步骤,也是遵循法定程序的体现。

在配股过程中,公司需要根据配股方案的规定,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配股,并确保配股过程的公正、透明。如有异议,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最后,配股结束后,公司需要对配股结果进行公告,并披露配股情况的相关信息。同时,公司还需要向证监会报告配股情况,并提交配股报告,完成配股的法定程序。

总之,配股是公司进行融资的重要方式,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核心内容。在配股过程中,公司需要充分保障股东的权益,确保配股过程的公正、透明,以维护公司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结语: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般规定包括六个方面,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需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等条件。第八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需要良好,包括会计基础规范、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资产质量良好等。第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需要符合规定,包括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等。第十一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存在哪些情形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第十二条规定了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需要符合的规定,包括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等。配股的规定包括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等。最后,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三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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