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股利分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具体可分为两类——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股利分配虽然是股东的本质性权利,但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的进行分配,从而危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对股东所做的分配只能来源于公司的利润,而不得来源于公司的资本。但即使公司有利润,也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为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提高公司对债权人的总体担保能力及保护劳动者权益,各国公司法通常对公积金的提取也做了强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积金的提取作了规定,即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用作分配的利润必须是扣除一定款项后的余额,其扣除顺序如下:1)所得税,用于分配的必须是“税后利润”,公司利润首先应当扣除所得税。2)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怎么处理
盈余分配问题涉及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一般不会强制分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同意公司决定的股东完全没有办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一,如果股东对公司有利润而不分配存在异议,可以转让股权退出公司,这是最为普通的处理办法。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从而退出公司。三,当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无法召开股东会导致无法形成盈余分配方案的,股东还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风险提示: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利支付形式有哪些
股利支付形式如下:1、现金股利,是用现金支付股利;2、财产股利,是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支付;3、负债股利,是公司以负债支付股利;4、股票股利,是通过增发股票支付。公司股利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按时间表进行。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先提出分配方案,再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再进行分配。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后,应当向股东宣布分配方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分配日。风险提示: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资料;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股东有何救济措施?
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股东有以下救济措施:(1)根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者撤销之诉。如股东会违反章程的规定过分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并以其作为压榨小股东手段时,受害股东可申请法院对该决议予以撤销。(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法》第74条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如果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而公司董事会拒不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因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过,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直接产生了具体、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此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分配方案通过以后,公司迟迟不予执行,一方面可能该方案会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可能该方案会被改变,在方案改变之前,股东有权申请执行。股东向法院起诉的,其诉由应为公司被大股东把持而不作为,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强制执行。风险提示: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资料;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和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资又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因此转投资已成为企业间相互重组和联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于此同时,转投资存在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单项转投资会产生虚增资本的问题,而双向投资会引发关系企业及董事、监事互相控制的问题。因此,对于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公司法必须对其进行回应。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制度。
公司法对股东诉权有哪些规定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