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家庭教育令》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是我国儿童保护法的重要补充。该令共分七章42条,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家长和监护人的职责、未成年人的权利等内容。主要条款包括:第二条:家庭教育应当遵循爱护、尊重、平等、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三条:家长和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身心健康成长,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第四条: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未成年人,不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第五条: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教育、生活和保健条件,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第六条:家庭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第七条: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教育和管理,为其创造健康成长的条件和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令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虐待、殴打、体罚或者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体或者心理健康的;
(二)强迫或者允许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健康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
(三)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或者在精神上进行惩罚的;
(四)利用未成年人从事非法活动、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