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也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承担。总的缴费比例为8.5%(含生育险),其中用人单位承担6.5%,个人承担2%,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了医疗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凡是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都要全部返还到个人社保卡,在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的同时,单位缴费部分也会返还部分到个人社保卡,这部分全国各地的规定不统一,有的是按照年龄结构档次来划分,比如35岁以下的,每月返还的比例就只有缴费基数的2%,40岁以上或是50岁以上,可以再增加一定的比例,退休后的返还比例更高。比如成都市的返还比例为,除了返还个人缴费的2%以外,50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岁,增加缴费基数的0.02%,年满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增加缴费基数的0.033%,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