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合同的相对性也有例外。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
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来确定。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是后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业主都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但依据民法典第93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地对业主发生拘束力。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的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例如: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承租人李四拖欠了出租人张三的租金,张三以李四拖欠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李四是否对张三支付租金就对次承租人王五而言,利益攸关,所以王五对李四欠张三的租金债务就叫做具有合法利益。所以王五为了保住自己次承租的关系,就可以替李四向张三交付相应的租金,稳住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关系,也就稳住了自己与李四之间的转租关系。
(三)隐名代理
民法典第925、926条规定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隐名代理。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例如:委托人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问题在于第三人明明知道在合同上签字的受托人其实是替委托人在干活,所以就突破相对性,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926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例如:李四替张三干活,但是李四又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后来因为王五不向李四履行合同,导致李四不能向张三履行合同。于是李四对张三披露了王五,这时,张三就可以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张三可以直接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张三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显然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不过要注意,如果王五明明知道张三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张三就不能够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关系。
第926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如:李四受张三的委托,但是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然而由于张三的原因,导致李四不能向王五履行。于是受托人李四对第三人王五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王五就可以选择委托人张三或受托人李四作为相对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租赁权物权化
民法典中的经典表现是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移转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与承租人没有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的,但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便要例外进行约束,所以这显然构成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六)第三人侵害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运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理,让债权人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先例。
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写: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的相关内容,对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