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广大市民要密切关注疫情形势变化和疫情防控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国内外中高风险地区,因要事确需前往,须经所在单位和社区(村)批准。凡从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株人员,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酒店和相关单位报告,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严格落实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学生、教职员工及其家属要严格遵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出行规定。二、严密守好各交通站场关口。坚决守住火车站、高铁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机场等重点关口,常态化落实好来(返)株旅客出站测体温、戴口罩、验“双码”等措施。对有国内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株人员,要严格落实好各项闭环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