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需要订立的是合伙协议,而不是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是必备的证明文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登记时需要递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由此可知,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必备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