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该权利适用于代位权;
3、债务必须延期;
4、债务人一定是懒于行使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给对方当事人,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