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借用人是否享有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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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用益物权的相关概念和分类。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与所有权相对的概念。用益物权可以分为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其中,永佃权和地上权是传统的用益物权形式,而地役权和典权则是比较新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用益物权中,借用人与用益物权人可以共存,而借用人与债权人则是不同法律关系里的主体。
一、在合同中,借用人是否具有用益物权?
借用人与用益物权人可以共存。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是可以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相对于所有权人来说的。而借用人是相对于债权人来说的。借用人与用益物权人是不同法律关系里的主体。若借用人是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由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那借用人就是用益物权人。
二、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用益权的分类
1、永佃权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2、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4、典权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延伸阅读
结语:借用人与用益物权人可以共存,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权包括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在合同中,借用人是否具有用益物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二百七十三条\t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条\t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民法典\t第二百八十八条\t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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