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工资报酬的,向劳动监察投诉。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