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律师函吓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利用权利,造假的律师函,使受害者收到恐吓、威胁、损失等,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2、如果是按照正常的程序,给对方发律师函,内容合法,那么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律师函是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独立判断对所涉事件进行法律评价并提出相关诉求的维权手段。发函应当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也就是说发函的目的需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利,而非借此机会打击竞争对手、破坏竞争对手与交易相对方的合作关系、或者破坏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此,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应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切不可不负责任地滥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