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一审案件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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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管辖范围。其中包括国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范围;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行政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破产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的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国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2、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数款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
1、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国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2、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数款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期货纠纷案件。
5、(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行政案件;
(4)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6)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6、国家赔偿案件:
(1)申请确认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2)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申请本市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4)不服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7、申请破产案件。
8、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9、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10、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案件。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规定,本文列举了一些需要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涵盖了争议金额较大的国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等。此外,还包括重大影响、复杂性较高的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破产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涉及外国或境外地区法律效力的裁决案件等。中级法院将根据这些规定来决定案件的管辖权,以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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