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担保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能免责,具体为:
1、如果担保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伙,诱骗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可以免除责任;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违背自己的意愿签订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不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内向担保人主张还款权。在此期间,债权人不行使权力的,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连带债务是指大多数具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任何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债务人中一人全部履行后,债务将被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