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育津贴指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值得注意的是,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