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办理居住证的人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办理居住证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当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或者水上船舶的,由办理居住证的人工作单位或办理居住证人的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3、办理居住证的人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屋的房主携带合同,带领到暂住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4、办理的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居住证的有效期限长为一年。暂住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