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2015年12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210号),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
起施行,有效期5年。2、2018年5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25号)。
【法律依据】:
《合肥落户政策》 1、落户限制条件放宽(1)凡在我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2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办理本人落户及父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或投靠。(2)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3)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作为落户限制条件;符合我市城镇落户条件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已落户城镇的人员,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投靠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