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额的确定
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2、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eg.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3、个体工商户的扣除
(1)与报酬、福利有关的各项扣除(2)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费用:可以分清的分别核算;难以分清的按费用金额的40%扣。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征税范围:依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为20%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三、财产租赁所得1、征税范围
1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
3房地产企业出售商店,以租抵价,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
2、财产租赁所得的税率:比例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税。
3、财产租赁所得的所得额
按“次”所得征税: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次四、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的所得额
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财产转让所得的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偶然所得征税范围: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特殊规定如下:(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应全额征收;≤800元:暂免征收个税。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的,全额征收;≤1万元:暂免征收个税。
(4)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5)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6)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易错点】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服务)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