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没盖在字上认定是有效的.字后来写在公章上就会产生歧异,至于可否有效,要看另一方可否认可。这种情况违背合同订立的通常流程和规则.合同要求两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然后才是签字或盖章确认.先有盖章,后有文字内容。就不能认定意思表示一致了.当然如果另一方认可的话,则认定有效。楼上的回答显然是错误的,只看到合同的表面理论。忽视了事实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不光要看合同条款,也要审查合同的事实要件。比如说,有人拿着一张有你本人签名或盖章的白纸,然后再上面打印上借条。如果先签名后写字有效的话,拿么你就得还钱了。事实上不是这样,法官必须审查前面得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