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
1、因履行而终止。当事人一旦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会被消除;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保管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提取保管标的物的,保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取给有关部门,认定保管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4、因双方协议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