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