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云南省义务兵优待金是为了表彰自愿参军并服役满期、表现突出的义务兵而设立的优待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云南省义务兵工作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云南省制定了具体的优待金金额标准:第一档:义务兵服役3年及以上,等级为士官或以下,服务期满后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或被评为优秀士兵,优待金标准为3000元;第二档:义务兵服役4年及以上,等级为士官或以下,服务期满后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评为先进士兵,优待金标准为5000元;第三档:义务兵服役5年及以上,等级为军士或以下,服务期满后荣立个人特等功或被评为先进士官,优待金标准为8000元。同时,如果义务兵自愿参加军事训练或应急救援等任务,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的额外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条例》第十二条 对服现役义务兵满规定年限或完成现役义务任务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并在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